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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广民二初字第0000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2-15

案件名称

广德三和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陈财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德三和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陈财文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民二初字第00003号原告:广德三和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德经济开发区祠山岗工业集中园。法定代表人:吕贤胜,该公司总经理。被告:陈财文,男,住浙江省玉环县。委托代理人:向世敏,安徽渊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许翔,安徽渊源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德三和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陈财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德三和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广德三和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陈财文的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德三和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陈财文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880元,减半收取2940元,由原告广德三和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黎晶晶人民陪审员  张学仿人民陪审员  汪金忠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肖 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