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永民初字第29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06
案件名称
戴路飞、朱菲莉与朱菲莉、吕雄英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路飞,朱菲莉,吕雄英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永民初字第294号原告戴路飞。委托代理人陈延军,浙江律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菲莉。被告被告吕雄英。委托代理人黄金香,永康市经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于2015年1月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戴路飞与被告朱菲莉、吕雄英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原告戴路飞于2015年2月6日以双方之间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戴路飞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戴路飞撤诉。案件受理费811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戴路飞负担。审 判 员 许玲晓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代书记员 关莉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