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怀民二初字第0008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4-21

案件名称

郭承利、怀远县诚信公共交通有限公司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怀远支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承利,怀远县诚信公共交通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怀远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怀民二初字第00080号原告:郭承利,男,1971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地安徽省怀远县,经常居住地安徽省怀远县涡北新城区中央花园小区**号楼*单元***室。原告:怀远县诚信公共交通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号68362351-3。法定代表人:邹华国,该公司经理。上述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侯长举,怀远县河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怀远支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号70491814-3。负责人:刘安好,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XX,安徽径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邵丹,安徽径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承利、怀远县诚信公共交通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怀远支公司保险纠纷一案中,因两原告诉被告张青贞、李建叶、蒙城县金骆驼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亳州中心支公司一案正在审理之中,本案需以该案审理结果为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葛怀燕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从春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