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东执字第149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高家成与被执行人孙殿柱、于希忠、潘玉修劳务合同纠纷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家成,孙殿柱,于希忠,潘玉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东执字第1495号申请执行人高家成,男,1953年2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东港市马家店镇王家岗村王岗西村民组。被执行人孙殿柱,男,1963年3月31日出生,汉族,系东港市建设路诚信服务中心业主,住东港市新城区桃源村*组。被执行人于希忠,男,1949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系东港市宏达物质贸易公司经理,住东港市新兴管理区友好委鸭江村民组。被执行人潘玉修,男,1968年8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东港市北井子镇林海村。上列当事人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17日作出(2013)东民初字第0030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予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待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线索可向法院申请本案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东港市人民法院(2013)东民初字第00302号民事判决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金洪刚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孙美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