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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惠湾法民一初字第27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9-16

案件名称

原告惠州市某某广告策划有限公司诉被告陈某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惠州市某某广告策划有限公司,陈某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湾法民一初字第275号原告:惠州市某某广告策划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市大亚湾。法定代表人:林某。委托代理人:蔡某,系该公司职工。被告:陈某甲,女,汉族,住广东省惠东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惠州市某某广告策划有限公司诉被告陈某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惠州市某某广告策划有限公司2015年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惠州市某某广告策划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惠州市某某广告策划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57元,由原告惠州市某某广告策划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曾日华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陈丹曼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