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萧民初字第36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03
案件名称
朱九菊与浙江加兰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经济补偿金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九菊,浙江加兰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经济补偿金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萧民初字第362号原告朱九菊。委托代理人孔国昌。被告浙江加兰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临浦镇悍马路7号。法定代表人杨庭贵。委托代理人陈中生,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朱九菊诉被告浙江加兰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经济补偿金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九菊申请撤回对被告浙江加兰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朱九菊撤回对浙江加兰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朱九菊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银燕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王海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