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苏中刑执字第0012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施荣洲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施荣洲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苏中刑执字第00124号罪犯施荣洲,现在江苏省苏州监狱服刑。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于2010年1月6日作出(2010)扬刑初字第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施荣洲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三万元。对被告人施荣洲等未退赃部分予以追缴,发还被害人。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3年3月29日经本院以(2013)苏中刑执字第0622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刑期至2021年1月28日止)。执行机关江苏省苏州监狱于2014年12月3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苏州监狱认为,罪犯施荣洲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缝纫机工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为此,2013年以来,被监狱批准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的罪犯施荣洲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相关年度罪犯评审表及罪犯改造的日常考核资料、家庭经济困难救助证明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施荣洲在服刑期间,能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该犯原判财产义务虽未履行完毕,但提供证据证明确无履行能力,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本院准予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施荣洲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的刑罚执行,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自2009年8月29日至2020年1月28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 军审 判 员 张乐一代理审判员 李 伟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冯 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