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靖大民初字第2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5-19
案件名称
裴发泰与宋兴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裴发泰,宋兴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甘肃省靖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靖大民初字第20号原告裴发泰。被告宋兴平。本院���审理原告裴发泰诉被告宋兴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本院通知后仍不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张海军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李雅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