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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靖大民初字第2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5-19

案件名称

裴发泰与宋兴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裴发泰,宋兴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甘肃省靖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靖大民初字第20号原告裴发泰。被告宋兴平。本院���审理原告裴发泰诉被告宋兴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本院通知后仍不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张海军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李雅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