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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中执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夏新建与河南省奥博纸业有限公司、河南省青岭实业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新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夏新建,河南省奥博纸业有限公司,河南省青岭实业有限公司,王德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中执字第13号申请执行人夏新建。被执行人河南省奥博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辉县市赵固乡小岗。法定代表人王德安,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河南省青岭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获嘉县后小召开发区*号。法定代表人姬松岭,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王德安。夏新建申请执行河南省青岭实业有限公司、河南省奥博纸业有限公司、王德安借款担保一案,(2014)豫法民一终字第251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夏新建于2015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诉讼中保全查封了被执行人王德安名下登记位于市金穗大道与新五街交叉口西北角尚东鑫城(现紫郡)12号楼1单元11101室,产权证号为:新乡房权字新乡市第201305810号房产。因被执行人王德安未能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申请执行人夏新建申请评估、拍卖上述保全查封的房产。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评估、拍卖被执行人王德安名下登记位于市金穗大道与新五街交叉口西北角尚东鑫城(现紫郡)12号楼1单元11101室,产权证号为:新乡房权字新乡市第201305810号房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智好审判员  付士州审判员  李 鹏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李克银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河南省青岭实业有限公司、河南省奥博纸业有限公司、王德安:本院受理夏新建申请执行你们借款担保一案,夏新建申请执行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豫法民一终字第251号民事裁定书。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新中执字第13号执行通知书、(2015)新中执字第13号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评估、拍卖被执行人王德安名下登记的新乡房权字新乡市第201305810号房产。联系电话:0373-376****联系人:李克银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四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