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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川法民初字第0046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周旦旦与唐奉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旦旦,唐奉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川法民初字第00468号原告周旦旦,女,1988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被告唐奉江,男,1981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旦旦与被告唐奉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旦旦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旦旦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做出的处分,原告周旦旦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周旦旦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600元,减半收取300元,由原告周旦旦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张钊燕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蔡 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