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川法民初字第0046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周旦旦与唐奉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旦旦,唐奉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川法民初字第00468号原告周旦旦,女,1988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被告唐奉江,男,1981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旦旦与被告唐奉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旦旦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旦旦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做出的处分,原告周旦旦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周旦旦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600元,减半收取300元,由原告周旦旦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张钊燕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蔡 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