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执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成瑞与被执行人武锦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成瑞,武锦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山西省平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执字第4号申请执行人成瑞。被执行人武锦丽。成瑞与武锦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4)平民初字第91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2、24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武锦丽在银行存款307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忠义执行员 史向平执行员 张殿法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李东晔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