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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执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成瑞与被执行人武锦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成瑞,武锦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山西省平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执字第4号申请执行人成瑞。被执行人武锦丽。成瑞与武锦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4)平民初字第91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2、24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武锦丽在银行存款307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忠义执行员  史向平执行员  张殿法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李东晔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