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小店刑初字第0012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宁某、段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某,段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小店刑初字第00128号公诉机关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宁某。2014年9月26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太原市公安局高新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9日经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太原市公安局高新技术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太原市第二看守所。被告人段某。2014年9月26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太原市公安局高新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9日经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太原市公安局高新技术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太原市第二看守所。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以并小检公刑诉(201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宁某、段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1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闫锦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宁某、段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7月27日,被告人宁某一人来到本市高新技术开发区体育路恒大华府东门北侧,盗窃被害人李某停放于此的贝尔捷平安贝贝电动车一辆,后销赃。现赃款已挥霍,赃物未追回。经鉴定,被盗的贝尔捷牌电动车价值1635元。2014年8月7日,被告人宁某伙同段某来到本市高新技术开发区体育路恒大华府东门北侧,盗窃被害人范某停放于此的济南神鹰SY4800摩托车一辆,随车被盗的还有BOSCH牌曲线电锯一把,BOSCH牌电钻一把,博洛尼橱柜铰链100个等物。现摩托车、曲线电锯、电钻已追归被害人范某。经鉴定,被盗的摩托车价值人民币1200元、曲线电锯价值人民币1040元、电钻价值人民币212元。另查明,被告人段某被太原市公安局高新技术开发区分局抓获后带领办案民警将同案犯被告人宁某在其租住地抓获。上述事实,二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的报案材料及陈述笔录、抓获经过及到案情况、搜查笔录、扣押及发还清单、赃物及指认赃物照片、情况说明、价格认定意见书、二被告人供述及其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宁某、段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其中被告人宁某参与两次,盗窃价值4087元,被告人段某参与一次,盗窃价值2452元,其行为均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段某归案后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同案犯,是立功,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宁某、段某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八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宁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26日起至2015年3月25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逾期不缴纳,强制缴纳。二、被告人段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26日起至2015年2月9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逾期不缴纳,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孟小霞人民陪审员 荣海凤人民陪审员 王计兰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梁春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