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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滑城民初字第2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22

案件名称

杨凤山与韩惠武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凤山,韩惠武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滑城民初字第21号原告杨凤山,男,1964年2月3日生。被告韩惠武,男,63岁。原告杨凤山诉被告韩惠武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起诉被告主体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杨凤山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徐晓芳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路晶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