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库执字第37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刘梅与王伟旅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库尔勒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梅,王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库执字第370号申请人刘梅,女,汉族。被执行人王伟,男,蒙古族。关于刘梅申请执行王伟旅游合同纠纷一案,巴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25日作出的(2014)巴民一终字第830号民事调解书生效后,被执行人王伟未在法定期间履行义务,申请人刘梅于2015年1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40000元,执行费5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按期偿还,因还款周期过长,且双方未在还款期限偿还债务,可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依法终结巴音郭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25日作出的(2014)巴民一终字第83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如被执行人未按协议履行债务,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40000元的债权。审判长 郭建新审判员 王杰斌审判员 张 军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胡建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