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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双流民初字第33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17

案件名称

成都骄子实业有限公司与四川凯越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双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骄子实业有限公司,四川凯越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双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双流民初字第335号原告成都骄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都江堰市四川都江堰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曾素香,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窦远腾,四川重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付丽,系公司员工。被告四川凯越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天府新区华阳街道滨河路二段。法定代表人王宏,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何勋,四川策耀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骄子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凯越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骄子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226元,由原告成都骄子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姚雪莉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何晓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