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蕉执行字第1019-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宁德市清理整治非法买卖土地和违法违规建设专项行动指挥中心与杭州双龙拆房有限公司、杭州泉龙拆房有限公司、颜宝龙、周彩弟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德市清理整治非法买卖土地和违法违规建设专项行动指挥中心,杭州双龙拆房有限公司,杭州泉龙拆房有限公司,颜宝龙,周彩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蕉执行字第1019-1号申请执行人宁德市清理整治非法买卖土地和违法违规建设专项行动指挥中心,住所地:宁德市。代表人:孙江宏。被执行人杭州双龙拆房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拱墅区。法定代表人:周彩弟。被执行人杭州泉龙拆房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拱墅区。法定代表人:倪彩娟。被执行人颜宝龙,男,1966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拱墅区。被执行人周彩弟,女,1966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拱墅区。申请执行人宁德市清理整治非法买卖土地和违法违规建设专项行动指挥中心与被执行人杭州双龙拆房有限公司、杭州泉龙拆房有限公司、颜宝龙、周彩弟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14日作出的(2013)蕉民初字第163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宁德市清理整治非法买卖土地和违法违规建设专项行动指挥中心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的财产待处置,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其它财产线索,可凭此执行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3)蕉民初字第1639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黄振勤代理审判员 黄 芳代理审判员 陈 超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阮品秋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