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穗番法民一初字第125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周志明与周飚、朱梅青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志明,周飚,朱梅青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穗番法民一初字第1251号原告:周志明,住广州市番禺区。被告:周飚,住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被告:朱梅青,住广东省高要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志明诉被告周飚、朱梅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志明于2015年2月6日以被告下落不明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志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725元由原告周志明负担。审判员 陈嘉柔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向丹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