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台民初字第0009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耿某某与吕某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台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民初字第00099号原告耿某某,女,1977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吕某某,男,1978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耿某某诉被告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静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耿某某以与被告吕某某已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该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耿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50元,由原告耿某某承担。审判员  杨贺彬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杨丽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