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民初字第0009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耿某某与吕某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台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民初字第00099号原告耿某某,女,1977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吕某某,男,1978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耿某某诉被告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静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耿某某以与被告吕某某已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该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耿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50元,由原告耿某某承担。审判员 杨贺彬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杨丽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