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民初字第619-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20-03-26
案件名称
范文明与张超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范文明;张超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初字第619-1号原告范文明,男,1984年8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安徽省宿州市萧县。被告张超,男,1985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永城市。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范文明与被告张超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发现案情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审判长 洪林杰审判员 陈 峰审判员 刘福友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苏浩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