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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民初字第619-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20-03-26

案件名称

范文明与张超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范文明;张超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初字第619-1号原告范文明,男,1984年8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安徽省宿州市萧县。被告张超,男,1985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永城市。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范文明与被告张超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发现案情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审判长  洪林杰审判员  陈 峰审判员  刘福友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苏浩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