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米东民一初字第22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4-07
案件名称
原告施进东与被告新疆国统管道股份有限公、第三人黄建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施进东,新疆国统管道股份有限公司,黄建华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米东民一初字第226号原告:施进东被告:新疆国统管道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黄建华本院在审理原告施进东与被告新疆国统管道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黄建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施进东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施进东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施进东撤诉。本案已收受理费5959.45元(原告施进东预交),因原告施进东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退还,应收受理费2979.72元及邮寄送达费60元,由原告施进东负担。审判员 叶斯木汉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马 晓 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