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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宜宾执字第153-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李杰与四川宜宾友鹏线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杰,四川宜宾友鹏线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宜宾执字第153-2号申请执行人李杰。被执行人四川宜宾友鹏线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明超。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宜宾民初字第39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1月15日向四川宜宾友鹏线缆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四川宜宾友鹏线缆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拔被执行人四川宜宾友鹏线缆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10000元。审判员  邓固红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许德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