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宜宾执字第153-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李杰与四川宜宾友鹏线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杰,四川宜宾友鹏线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宜宾执字第153-2号申请执行人李杰。被执行人四川宜宾友鹏线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明超。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宜宾民初字第39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1月15日向四川宜宾友鹏线缆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四川宜宾友鹏线缆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拔被执行人四川宜宾友鹏线缆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10000元。审判员 邓固红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许德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