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高民二初字第10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6-01-13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某诉被告易某某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易某某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高民二初字第104号原告刘某某,男,汉族,江西省高安市人,现住高安市。委托代理人张建萍,江西筠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易某某,男,汉族,江西省高安市人,现住高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易某某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时,原告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588元,原告刘某某自愿承担。审判员 况小建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谢康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