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徐民终字第429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6-01-22
案件名称
沈镇江与唐建新、唐怀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唐建新,沈镇江,唐怀文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徐民终字第429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唐建新。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沈镇江。原审被告唐怀文。上诉人唐建新因与被上诉人沈镇江、原审被告唐怀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2014)新民初字第006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唐建新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唐建新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1925元,由上诉人唐建新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 建代理审判员 史善军代理审判员 秦国渠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孙玉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