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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徐民终字第429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6-01-22

案件名称

沈镇江与唐建新、唐怀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唐建新,沈镇江,唐怀文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徐民终字第429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唐建新。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沈镇江。原审被告唐怀文。上诉人唐建新因与被上诉人沈镇江、原审被告唐怀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2014)新民初字第006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唐建新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唐建新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1925元,由上诉人唐建新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 建代理审判员  史善军代理审判员  秦国渠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孙玉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