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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荣执字第1448-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4-02

案件名称

荣成市崖头汽车修配厂与邢新成、毕小怡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荣成市崖头汽车修配厂,邢新成,毕小怡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荣执字第1448-1号申请执行人荣成市崖头汽车修配厂。被执行人邢新成,男,汉族,1975年12月17日出生。被执行人毕小怡,女,汉族,1977年4月25日出生。申请执行人荣成市崖头汽车修配厂与被执行人邢新成、毕小怡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荣崖商初字第30号民事调解书确定邢新成、毕小怡向荣成市崖头汽车修配厂支付欠款94345.39元及利息。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按和解协议将欠款94345.39元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案件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荣成市人民法院(2014)荣崖商初字第30号民事调解书,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执行费1315元,由被执行人张可建承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邹国强审判员  于海明审判员  于浩志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刘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