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罗民初字第3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蒙某与覃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城仫佬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蒙某,覃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罗民初字第36号原告蒙某。被告覃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蒙某诉被告覃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蒙某于2015年2月6日以被告不到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离婚诉讼请求的理由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蒙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蒙某负担。审判员 梁军红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蒙雅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