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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罗民初字第3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蒙某与覃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城仫佬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蒙某,覃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罗民初字第36号原告蒙某。被告覃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蒙某诉被告覃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蒙某于2015年2月6日以被告不到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离婚诉讼请求的理由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蒙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蒙某负担。审判员  梁军红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蒙雅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