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榕民终字第112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XX伟、张玲与陈明、王华铭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XX伟,张玲,陈明,王华铭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榕民终字第112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XX伟,男,1986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上诉人(原审被告)张玲,女,1987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明,男,1975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原审被告王华铭,男,1959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上诉人XX伟、张玲因与被上诉人陈明、原审被告王华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2014)融民初字第48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XX伟、张玲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减、免、缓交案件受理费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XX伟、张玲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各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黄东旭审判员 汪 霞审判员 张佳佳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陈建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