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榕刑执字第107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11

案件名称

吴娇抢劫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榕刑执字第1073号罪犯吴娇,女,1992年3月22日出生于江西省修水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女子监狱四分监区服刑。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1日作出(2010)晋刑初字第131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吴娇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扣押的作案工具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23日作出(2010)泉刑终字第94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交付执行。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7日以(2013)榕刑执字第1768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执行机关福建省女子监狱于2015年1月26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吴娇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评为省级改造积极分子、2013年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评审表、年度评审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另查明,罪犯吴娇在前一次减刑时已缴纳罚金人民币5000元。本院认为,罪犯吴娇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具备法定的确有悔改的表现。执行机关提出罪犯吴娇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罪犯吴娇减刑的建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吴娇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0年4月14日起至2015年7月1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谢红波审判员  李 红审判员  薛 晴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张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