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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巨民二初字第21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李英璐与赵克华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巨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巨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英璐,赵克华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巨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巨民二初字第210号原告李英璐。被告赵克华。原告李英璐诉被告赵克华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中,原告李英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英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英璐负担。审判员  陈彦夺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马晓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