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巨民二初字第21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李英璐与赵克华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巨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巨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英璐,赵克华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巨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巨民二初字第210号原告李英璐。被告赵克华。原告李英璐诉被告赵克华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中,原告李英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英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英璐负担。审判员 陈彦夺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马晓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