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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甬鄞民初字第237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钱光明与郭小勇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光明,郭小勇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甬鄞民初字第2376号原告:钱光明,无固定职业。被告:郭小勇,无固定职业。本院在审理原告钱光明与被告郭小勇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钱光明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钱光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钱光明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 敏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代书 记员 邵轶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