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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余余商初字第2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张卫国与宋明亮、翁连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卫国,宋明亮,翁连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余余商初字第26号原告:张卫国。被告:宋明亮。被告:翁连法。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卫国诉被告宋明亮、翁连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卫国在接到本院受理案件通知书后,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不申请缓交和免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陈自勇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杜 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