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朝法执字第9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6-03-10
案件名称
长春市邦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吉林省一和医药科技有限公司、王文辉、苏振海公证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长春市邦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吉林省一和医药科技有限公司,王文辉,苏振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朝法执字第92号申请执行人长春市邦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长春市朝阳区西安大路699号。被执行人吉林省一和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朝阳区康平街。被执行人王文辉,男。被执行人苏振海,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长春市邦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吉林省一和医药科技有限公司、王文辉、苏振海公证债权文书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了撤销强制执行申请书,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吉林省长春市证信公证处作出的(2014)吉长证信证执字第73号执行证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郑青春执行员 李长顺执行员 闫 涵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李佳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