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户民保字第0002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4-17

案件名称

申请人严寒申请诉前保全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严寒,严兵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户民保字第00027号申请人严寒,男,1977年1月25日生,汉族,户县信用联社职工。被申请人严兵权,男,1973年12月19日生,汉族,农民。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间存在借款纠纷,于2015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在西安市朱雀南路华城万象A区220号车位进行诉前财产保全,并已向本院提供了财产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严寒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申请人严兵权所有的位于西安市朱雀南路华城万象A区220号车位予以查封。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闫 鹍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李建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