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河龙法民二初字第1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2-28
案件名称
龙川县腾辉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黄靖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川县腾辉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黄靖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龙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河龙法民二初字第19号原告龙川县腾辉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川县新城区吉祥一路。法定代表人张思波。委托代理人张英,女,汉族,住广东省龙川县老隆镇市北居委会。被告黄靖,男,汉族,住龙川县老隆镇新城开发区。原告龙川县腾辉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黄靖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龙川县腾辉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龙川县腾辉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赖伟平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王秀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