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泰靖民三初字第0005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5-13

案件名称

张志仙、黄世友与黄世友、靖江市南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志仙,黄世友,靖江市南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靖江��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靖民三初字第00053号原告张志仙。委托代理人陆卫进,江苏江豪(靖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世友。被告靖江市南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靖江市江平路11号。法定代表人陈灿明,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志仙与被告黄世友、靖江市南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6日以需进一步收集有关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志仙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徐劲松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沈 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