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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连东民初字第27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朱崇君与狄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崇君,狄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连东民初字第272号原告朱崇君。被告狄倪。原告朱崇君诉被告狄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01月19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朱崇君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置,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崇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5元,减半收取10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郭忆馨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王婷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