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连东民初字第27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朱崇君与狄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崇君,狄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连东民初字第272号原告朱崇君。被告狄倪。原告朱崇君诉被告狄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01月19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朱崇君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置,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崇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5元,减半收取10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郭忆馨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王婷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