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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梨执字第11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7-05-1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梨树县支行与张洪德、王桂苹、于桂兰、赵金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梨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梨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梨树县支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梨执字第11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梨树县支行。代表人吴汉东,行长。被执行人,张洪德,男,1966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梨树县。被执行人,王桂苹,女,1966年6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梨树县。被执行人,于桂兰,女,1954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梨树县。被执行人,赵金星,男,1985年9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梨树县。上列当事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梨民二初字第36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法律判决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将全部借款及诉讼费给付申请执行人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之规定,判决如下:(2012)梨民二初字第36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业平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王 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