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思执字第254-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4-02
案件名称
黄伟航与蔡路达、蔡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伟航,蔡路达,蔡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思执字第254-1号申请执行人黄伟航,男,1988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洛江区。被执行人蔡路达,男,1990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被执行人蔡晟,男,1989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申请执行人黄伟航与被执行人蔡路达、蔡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据作出的(2015)思执字第254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蔡晟与案外人蔡耀辉共有的厦门市思明区体育路137-141号第十一号车库,并冻结了被执行人蔡晟名下建设银行账户6217001930008214067和6227001935120083240内的银行存款。现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蔡晟与案外人蔡耀辉共有的厦门市思明区体育路137-141号第十一号车库的查封、冻结;二、解除对被执行人蔡晟名下建设银行账户号为62×××67和62×××40内的银行存款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晓龙代理审判员 吴 颖代理审判员 汪 超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李 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