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宾民初字第0008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6-03-10
案件名称
李殿宾与杜万宝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殿宾,杜万宝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宾民初字第00083号原告李殿宾,个体户,住黑龙江省宾县。被告杜万宝,45岁,住黑龙江省宾县。原告李殿宾与被告杜万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学东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诉称,要求被告给付欠款9,125.00元及违约金4,840.00元。本院认为,本案受理后,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而且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故本案的被告不明确,应当驳回原告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二)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殿宾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49.00元免收。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学东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谢庆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