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密执字第6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4-20
案件名称
袁春红诉巴建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春红,巴建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密执字第67号申请执行人袁春红,女,汉族。被执行人巴建伟,男,汉族。袁春红诉巴建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新密民一初字第77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于2014年12月30日前偿还10000元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已将本案借款本金10000元履行完毕。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出具结案证明,并申请终结本案的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已将本案借款本金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向本院出具结案证明,并申请终结本案的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对(2013)新密民一初字第77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建军审 判 员 胡新朝代理审判员 李圣洁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王建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