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民初字第37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原告韦东山诉被告韦庆良、韦庆召、韦庆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柳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韦东山,韦庆良,韦庆召,韦庆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民初字第373号原告韦东山,农民。委托代理人谭平靴,柳江县拉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韦庆良,农民。被告韦庆召,农民。被告韦庆朗,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韦东山诉被告韦庆良、韦庆召、韦庆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韦东山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韦东山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笫(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韦东山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韦东山负担。审判员 韦文转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黄黎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