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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穗云法刑初字第199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罗某妨害公务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

案由

妨害公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穗云法刑初字第1996号公诉机关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罗某,出生地四川省安岳县,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安岳县。因本案于2014年2月13日被羁押并于同日被拘留,同年3月21日被逮捕,2014年11月1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辩护人张义。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以穗云检公诉刑诉[2014]190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某犯妨害公务罪,于2014年8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冯杏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罗某及其辩护人张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0月30日19时许,被告人罗某伙同代某(已判决)等同案人在本市白云区新市街纵横滨城大门口广场,放置高音喇叭卖艺,因扰民致群众报警。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新市派出所接警后指派民警陈某荣等人到现场进行处置,罗某遂伙同代某等同案人使用拳脚、棍子等对陈某甲荣实施殴打,致其受伤。经鉴定,陈某甲荣背部及肘部的损伤均为皮内出血及表皮剥脱,系钝性外力作用所致,属轻微伤。根据上述事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罗某结伙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罗某辩称公安人员暴力执法,其没有殴打执法人员,且其腿被执法人员弄伤,其是无罪的。其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公安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证明案发现场没有视频监控,但实际案发现场是有视频监控;2.本案的侦查单位是该被打民警的同事,可能存在不公正取证的情况;3.同案人代某的供述存在相互矛盾之处;4.证人的证言可信度不高,有些是被害人的同事。综上所述,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违法,请求对被告人罗某判处无罪。经审理查明,2013年10月30日19时许,被告人罗某伙同代某(已判决)等同案人在本市白云区新市街纵横滨城大门口广场,放置高音喇叭卖艺,因扰民致群众报警。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新市派出所接警后指派民警陈某荣等人到现场进行处置,罗某遂伙同代某等同案人使用拳脚、棍子等对陈某甲荣实施殴打,致其受伤。经鉴定,陈某甲荣背部及肘部的损伤均为皮内出血及表皮剥脱,系钝性外力作用所致,属轻微伤。2014年2月13日,被告人罗某被抓获归案。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证据证实:1.同案人代某的供述及辨认材料,证实2013年10月30日约19时,我和我的朋友余某、罗某、胡某共四人在广州市白云区新市大埔纵横缤城花园门口卖唱,这时有几个当地的身穿警察服装的警察来到我们卖唱的现场,警察说有群众报警我们卖唱给周围的居民带来了很大的噪音,他要我们将音响停下来,我们不肯,警察再三警告我们,我们还是继续卖唱,一名警察就上前将我们放在一边的音响关掉,这时,胡某就冲过去阻拦这名警察,但是胡某是一名坐在轮椅上的××人,她见阻拦不到警察关掉音响的行为,她干脆自己用手推倒自己的轮椅并自己从自己坐着的轮椅上跌了下来,一跌下来她就大喊:警察打人!这时胡某的老公罗某就向周围的群众大呼:警察打人!警察打人!他就用手拖住这名警察的手和身体,不让警察离开,这时在周围的群众就越来越多了,胡某和罗某夫妇就煽动这些过来围观的群众说:警察打人,打××人。他还用手拉着这警察的手不让警察走,并要这名警察向她们赔偿1万元钱才行。我就冲上去用我表演用的一条棍子殴打这名警察,打了他一棍,这一棍刚好打在这名警察的身体的背上,罗某就冲上来用拳头殴打这名警察,大约打了二拳头,拳头是打在了这名警察的背上,围观的群众有些可能是我们的老乡见到我们殴打这名警察,这些群众也一起围了上来殴打这名警察,大约有10几名群众冲上来用拳头殴打这名警察,罗某和这些群众一起将这名警察按倒在地上并对他拳打脚踢的,这样大约殴打了2分钟,有支援的警察来了,就把这名警察救了出来,这时我和余某、罗某、胡某就被带回派出所接受调查了。警察有身穿警察服装,他向我们出示了工作证件并说我们在这里卖唱给周边制造了噪音,劝说我们将音响关掉,当我们拒绝关音响时,还警告了我们。我听罗某说过他右脚曾经摔伤过,有一点××吧。现场十分混乱,罗某脚有流血,我见他应该是他殴打警察时自己不小心摔倒造成的。罗某用拳头殴打警察,还和群众一起将那名警察按倒在地拳打脚踢。经代某辨认,照片中的男子就是当天晚上约19时在广州市白云区新市大埔和群众一起把一名警察按倒在地上对警察拳打脚踢的男子,名叫罗某。2.被害人陈某戊的陈述及辨认材料,证实2013年10月30日19时10分许,我正在本市白云区新市派出所值班,当时我和治安员正在本市白云区棠涌村巡逻接到派出所总值民警通知说本市白云区纵横滨城门口有人卖唱噪音扰民,我立刻和治安员到达现场,发现有两个大音响开得很响,附近的群众走过去都要捂住耳朵,中间有一名衬衣××男子用脚写字,我上前劝他不要开音响太大声骚扰群众,他没有理我,我就走到音响旁边准备将它关小声点,这时坐在旁边有一名穿黑衣男子,大声让我不要动,他突然用他手臂将我的手砸开,并大声训斥我,这时,旁边另外有几名群众开始推打我,我被他们推打在地上,他们开始用拳头打我,同时有一名身高1米左右的黄色头发的侏儒也拿着棍子打我后背,黑衣男子和侏儒一边打我一边将我的对讲机抢下来丢在地上,两人开始伸手到我的腰部右侧开始抢我的手枪,我连忙护住手枪,这名黑衣男子和其他几名男子压我在地上,黑衣男子大声喊“老婆”,旁边5米外有一名女子自己滑着轮椅飞快过来,这名黑衣男子一手抓住我的警服,一手将这名女子的手拉过来并让她拉住我的警服大叫“今天不能让他走,不赔一万元就不放过他,警察打人了”,同时这名男子伸手扯下我警服上面的警号和警用标志,递给身边坐在轮椅上的女子,这名女子将警号和警用标志放在她自己后裤口袋。这名女子自己从轮椅下在地上倒在地上,一开始还和黑衣男子交谈,过了一会就不说话,随着这名男子叫嚷,很多群众过来围观,并开始对我进行殴打。我带来的治安员立刻呼叫派出所叫来增援,我连忙护住手枪并躲闪他们的攻击,过了15分钟左右,我们派出所的民警开始增援到现场。民警和治安员到达现场以后设置了警戒线以后,黑衣男子开始大声叫嚷鼓动附近的越来越多的群众过来围观,同时我听到他大声用四川话大声叫嚷,附近很多的四川人开始起哄,这时我站起来,和这名地上女子对话,劝诫他们不要将事情越弄越大,这名女子说如果我们今天不给他们1万元就不起来,民警叫来120救护车,医生到场检查女子说没有任何生命危险,要将这名女子带回医院做进一步检查时,黑衣男子拦住医生不给带走也不让医生检查僵持在现场,所领导在现场向他们做工作,群众越来越多,我们立刻将上述的黑衣男子、侏儒、女子,和一开始写字的××男子带离现场。我今天在派出所里值班,负责这个时间段的巡逻,身穿警服,到达现场以后立刻表明警察身份和劝诫上述人员。我的后背和手臂被上述的黑衣男子和侏儒和几名男子按倒在地上进行殴打,现在后背很痛,手臂有刮伤的血痕,没有流血。我一直都是护住我的手枪,没有办法控制住对方,在被他们殴打的时候只能护住自己,没有动手殴打对方。经辨认,照片中的男子(罗某)就是2013年10月30日19时30分许,在广州市白云区新市纵横滨城小区门口殴打我并企图抢走我的枪的男子。3.证人余某的证言,证实2013年10月30日晚上19时许,我和我表哥罗某以及他老婆胡某和朋友代某四人在广州市白云区新市纵横滨城门口摆摊唱歌、卖字,因音响噪音大,警察来制止,在这当中我表哥罗某以及他老婆胡某与警察发生言语冲突,里面发生什么事我也不清楚。四、五分钟左右我挤进去时看到我表嫂胡某躺在地上,警察就坐在我表嫂边的地上,我表嫂胡某用手抓住警察的衣服不放,我就过去问我表嫂胡某怎么了,她不吭声,我就坐在旁边,十分钟左右,又来一些警察,没多久120医生过来,给胡某检查身体,说血压正常,后来一些警察就把我表哥罗某以及他老婆胡某和我的朋友一起带来派出所,我就在原地收拾东西,之后就和警察也来到派出所。警察当时穿着制服。我没有看到警察被打,也无看到警察打我表哥他们。他今晚送我们过来时脚是正常的,没有受伤。4.证人梁某的证言及辨认材料,证实2013年10月30日晚上19时许,我跟随派出所民警陈某戊上班巡逻,这时陈某戊接到报警指令在本市白云区新市纵横滨城小区门口有××人正在卖唱,制造噪音。于是陈某戊和我驾驶警车(当时陈某戊和我分别穿公安和治安员制服)去到现场,当时有三男一女共四名××人正在新市纵横滨城小区大门口摆档卖唱。我和民警过去叫他们将声音收小一点,其中正在唱歌的那名黑衣男子就说我们说话态度不好,那名女子也上来插嘴说我们干预他们卖唱,于是陈某戊就上去将他们的音箱音量收小,那名黑色上衣男子就上去用手推陈某戊,陈某戊就用手挡住他叫他不要推,黑色上衣男子就跑过去那名女子身旁推着女子的××车,嘴里大声喊要撞死陈某戊,一边推车撞向陈某戊,陈某戊就后退几步,黑色上衣男子就冲上去又用手推陈某戊,陈某戊就将他手拨开。黑色上衣男子就大叫警察打人,那名女子也大叫煽动群众。女子边叫边用手抓住陈某戊的衣服,接着又自行躺下在地上。黑色上衣男子就一边大喊“警察打人”一边用拳头打向陈某戊,那名染黄色头发的男子就不知从何处拿来一根棒状物从陈某戊身后打中陈某戊身上几下。我见状马上打电话回派出所请求增援。过了一会派出所增援的民警到场,又过了一会,120救护车来到,但他们不让医护人员将那名女子抬上车,后来警察强行将三名××男子带离现场,救护人员对女子做过检查称没有受伤,后来女子自行站起由警察带走。经梁某辨认,照片中的男子(罗某)就是2013年10月30日19时许在白云区新市纵横滨城门口阻碍执行职务的穿黑色上衣的××男子。5.证人田某的证言及辨认材料,证实2013年10月30日下午6点20分左右,有一台白色的金杯面包车开到广州市白云区新市棠景纵横缤城小区大门口广场边上,车上下来四个人(三男一女),强行霸占了小区大门口广场80平方左右的地方,播放很大声的音乐并且一男一女高声歌唱,这些人制造的噪音导致很多小区居民到小区保安亭投诉。我接到投诉后就走到广场上对唱歌的男子说:这个广场是纵横缤城小区管理的区域,你们不能在这里高声歌唱扰乱居民正常休息。我要求他们立即离开,这个唱歌的男子说我就是不走而且态度恶劣。我们劝说无效的情况下只好报警求助。警察来了以后,我听到警察要求这些××人把音响关掉并离开广场,但其中唱歌的男子拒绝关掉音响和离开广场,他态度恶劣,不听指挥,另那个唱歌的女子也在一边帮着那个唱歌的男子对抗警察。经田某辨认,照片中的男子(罗某)就是2013年10月30日19时05分左右在广州市白云区新市纵横滨城小区门口广场阻碍民警执行职务的男子,该男子穿黑色短袖上衣。6.证人张某的证言及辨认材料,证实2013年10月30日晚上7时许,我在新市大埔村纵横缤城大门广场对面卖水果时,我听见路人说有警察打人,我就去到广场时,看见有一辆警用车开过来,车上下来几个警察,我看见有一个有点光头的警察和一个穿黑色衣服的人说话,那警察要把那个躺在地上的女子带去医院,可是那黑色衣服的男子就是不肯,120的人当时在那里,警察不停地劝说那黑色衣服的男子,可是那男子态度很凶,对着那警察吼,要警察现场处理,不让医护人员带走那女子,那男子说警察打人,要警察赔钱,死活不让医护人员将那躺在地上的女子带上救护车,经张某辨认,照片中的男子(罗某)就是穿黑衣服的男子,一直在那里吵闹,阻止那些医护人员和警察带那个躺在地上的女子上救护车。7.证人吴某的证言,证实今天晚上(2013年10月30日晚上)18时30分许,我在家里听到楼下广场很吵,当时他们是用那咪头唱歌的,我只不过要求他们关小声点,他们不但没关小声,而且还说我没有爱心,并骂我、想打我,我于是上楼报警,后来有警察到场处理,但我们没有下楼,后来听到楼下有人起哄,没多久警察把人带走了。8.证人唐某乙的证言及辨认材料,证实2013年10月30日19时许,我在新市纵横滨城门口广场闲逛,当时有几个××人在那摆摊卖艺,把音响开得很大很扰人,到了19时30分许,有警察过来,叫那些××人把音响关了,但那些人不听,特别是一个正常人男子坚持不关。警察上前去关音响开关,那男子拦不住,就把坐轮椅的女子转过来去抱警察的脚,男子还大叫警察打人了,当时警察并未打人,那些围观的群众也起哄说警察打人。后来该男子还把警察按到地上打。那男子用手抱住警察的手,那坐轮椅的那男子的老婆用手抱住警察的脚,警察不敢动手打她们,她们就这样拉扯警察,还把警察按倒在地上。此外还有一个侏儒也有动手打警察,打了几拳,另外一个画画写字的侏儒没有动手。经唐某乙辨认,照片中的男子(罗某)就是2013年10月30日19时许在新市纵横滨城门口阻碍执行职务的男子。9.证人李某乙的证言及辨认材料,证实2013年10月30日,我在本市白云区第一人民医院急诊室值班,当天晚上7时30分许,接到120指令前往新市纵横缤城正门广场救治一名昏迷的女患者,到现场时已是晚上7时50分许,警察见我们救护车到场就分开围观的人群将我们领到现场中心一名躺在地上的不动的女子身边,在那女子身旁还有一架侧倒在地上的××专用轮椅,我当即上前对躺在地上的女子了解病情时,女子及男子均称被人打伤头部,当我接近女子检查时,女子不配合我们医务人员检查,自称其夫的男子站在我们面前阻住我们上前为其的老婆检查,自称其夫的男子情绪激动,此时,有多名男子对女子及其家属进行劝说,他们都不听劝说,有××就接受医生治疗,若无病就配合到派出所处理。经李某乙辨认,照片中的男子(罗某)就是2013年10月30日20时许在新市纵横缤城大门口妨碍民警执法及煽动围观群众起哄的男子。10.证人陈某丁的证言及辨认材料,证实我是广州市白云区第一人民医院外二科的医生,罗某是2013年10月30日22时许因受伤送至我院治疗的。2013年11月20日前后具体时间我记不准了,我当面跟罗某说他已经可以出院回去休养了,但他当时情绪很激动,坚决不肯出院,要求继续在院治疗,我们的医务人员几次跟他当面说他可以出院休养了,他的身体康复可以了,根本无需再用住院,但每次劝说他出院回家休息,他情绪都十分激动吵闹,不肯出院。罗某对他身体好的治疗他很配合,还要求我们用最好的药给他治疗,在我们认为他病情好转,无需用药时,他就情绪激动,要求我们给他用药,我们也就给他用了一些普通的药。我也说不清楚罗某如何受伤,造成骨折的原因有很多,如受外力撞击、扭力作用等都有可能导致骨折。经陈某丁辨认,照片中的男子(罗某)就是在广州市白云区第一人民医院住院的罗某。11.现场照片、现场勘验笔录,证实涉案现场位于广州市白云区新市街纵横滨城大门口。12.被害人陈某戊的警察证复印件,证实被害人的身份情况。13.广州市公安机关交通警察支队黄埔大队出具的证明,证实陈某戊于2012年12月至2013年12月31日借调到广州市白云区公安分局新市派出所工作。14.情况说明、情况报告,证实罗某被批准刑事拘留时,因其脚部骨折有伤,行动受限,广州市白云区看守所及武警医院均不予收押,罗某本人也拒绝配合办案人员对其变更为取保候审,故由广州市白云区新市派出所送往广州市白云区第一人民医院治疗。经医院进行检查、手术、恢复等工作完结,并出具出院证明后,罗某仍然拒绝出院,而且提出赔偿的要求。后经协调,由广州市白云区新市派出所对其给予经济补偿及支付全部治疗费用。罗某出院不知去向,没有到案,遂对罗某办理上网追逃手续,于2014年2月13日,在罗某四川省安岳县的老家将其抓获归案。15.证明,证实广州市白云区新市纵横滨城花园门口广场的视频监控摄像头于2013年10月中旬发生故障暂不能运行,直至11月初修复正常使用。16.被告人罗某的病历资料等,证实罗某右径腓骨粉碎性骨折,住院15天。17.执勤证明,证实陈某戊借调到广州市白云区新市派出所工作期间,在2013年10月30日出警到广州市白云区新市纵横滨城花园门口时,遭遇代某、罗某等人的暴力阻挠,因公受伤。18.法医学活体检验鉴定书,证实被害人陈某戊背部及肘部的损伤均为皮内出血及表皮剥脱,系钝性外力作用所致,损伤轻微。19.调解协议书及收条,证实广州市白云区新市派出所与罗某达成了赔偿协议,由广州市白云区新市派出所补偿罗某105000元,罗某就此出具了收据。20.被告人罗某的身份材料,证实被告人罗某系1976年5月23日出生,犯罪时已满18周岁,已达完全刑事责任年龄。21.到案经过,证实被告人罗某于2014年2月13日11时许,在安岳县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大厅被抓获归案。关于被告人罗某及其辩护人提出侦查机关未调取涉案现场的视频监控的辩解意见,经查,侦查机关曾出具的情况说明中反映涉案现场无视频监控,但后经涉案现场广州市白云区新市纵横滨城花园物业管理处出具证明,证实上述涉案现场确实存在视频监控,但事发期间位于涉案现场的视频监控出现了故障。关于被告人罗某及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罗某没有殴打执法人员及指控被告人罗某犯妨害公务罪证据不足的辩解意见。经查,同案人代某在侦查阶段均稳定供述警察在劝阻过程中,被告人罗某有煽动群众的行为,之后被告人罗某用拳头殴打过警察,同案人代某亦供述其有用棍子殴打警察;被害民警陈某戊证实被告人罗某使用拳脚对其实施殴打;现场目击证人梁某、唐某乙均指认罗某有殴打警察的行为。综上,本案证据足以证实被告人罗某结伙暴力阻碍民警执法的事实,被告人及辩护人的上述辩解、辩护意见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关于被告人罗某提出其腿受伤的辩解意见。经查,被告人罗某在侦查阶段供述,其脚上的伤是之后支援的人员在处理时造成的,且广州市白云区新市派出所就被告人罗某腿受伤与被告人达成过补偿协议。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无视国家法律,结伙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罗某犯妨害公务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综合本案的起因、犯罪情节、危害后果及被告人的认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罗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2月13日起至2014年11月12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易细姣人民陪审员  王雪萍人民陪审员  李丽梅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尤晓晓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