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延民初字第3668-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原告卢世懋诉被告王洁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世懋,王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延民初字第3668-2号原告:卢世懋,男,汉族,1954年2月20日生,现住延吉市。被告:王洁,男,汉族,1969年5月22日生,现住延吉市。原告卢世懋诉被告王洁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世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00元,减半收取1600元(原告已预交1600元),由原告卢世懋负担。助理审判员 尹永杰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谢 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