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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延民初字第3668-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原告卢世懋诉被告王洁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世懋,王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延民初字第3668-2号原告:卢世懋,男,汉族,1954年2月20日生,现住延吉市。被告:王洁,男,汉族,1969年5月22日生,现住延吉市。原告卢世懋诉被告王洁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世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00元,减半收取1600元(原告已预交1600元),由原告卢世懋负担。助理审判员  尹永杰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谢 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