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保康民二初字第0000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4-22
案件名称
保康县穗鑫粮油购销有限公司与秦豪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保康县穗鑫粮油购销有限公司,秦豪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保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保康民二初字第00004号原告保康县穗鑫粮油购销有限公司。代码:09056446–6。法定代表人石辉廷,保康县穗鑫粮油购销有限公司经理。被告秦豪。本院在审理原告保康县穗鑫粮油购销有限公司诉被告秦豪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保康县穗鑫粮油购销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保康县穗鑫粮油购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保康县穗鑫粮油购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由原告保康县穗鑫粮油购销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杜少勇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杨占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