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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木执字第14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鲁晓范与蔡桂金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木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木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鲁晓范,蔡桂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木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木执字第148号申请执行人鲁晓范,男,1961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木兰县。被执行人蔡桂金,男,1987年1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木兰县。本院在执行鲁晓范与蔡桂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木兰县人民法院(2014)木民初字第703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蔡桂金应给付鲁晓范拖欠化肥款8370元。经法院工作,已交付完毕,案件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木兰县人民法院(2014)木民初字第70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王春峰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李晓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