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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南法民一初字第22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9-02

案件名称

熊莺与李险峰,孙丽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按撤诉处理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莺,李险峰,孙丽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南法民一初字第225号原告熊莺,女,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委托代理人周明勇,广东华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险峰,男,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被告孙丽云,女,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1栋1-16b号。本院在审理上列当事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未按规定预交诉讼费,亦未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梁艳芳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甘倩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