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猇亭执字第00009-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2-12

案件名称

蔡永国与严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猇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永国,严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猇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猇亭执字第00009-1号申请执行人蔡永国。被执行人严艳。申请执行人蔡永国与被执行人严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2013)鄂猇亭民初字第0026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严艳应偿还申请执行人蔡永国借款10万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于2015年2月2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分期支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本院(2015)鄂猇亭执字第00009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若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徐圣勇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周 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