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闵执恢复字第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20-10-16
案件名称
付彩芹与上海咪斯妮娱乐有限公司、郭忠峰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付彩芹;上海咪斯妮娱乐有限公司;郭忠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闵执恢复字第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付彩芹,女,1979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被执行人上海咪斯妮娱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被执行人郭忠峰,男,1971年7月4日出生,汉族,现住上海市闵行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闵民一(民)初字第6098号民事判决,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付彩芹与被执行人上海咪斯妮娱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付款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上海咪斯妮娱乐有限公司、郭忠峰的钱款人民币81,135.6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何焕挺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刘敏蔚附:相关法律条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