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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璧法民初字第00601-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重庆庆华混凝土有限公司与重庆盛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庆华混凝土有限公司,重庆盛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富皇混凝土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璧法民初字第00601-1号原告重庆庆华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璧山区大路街道福里村第四村民小组,组织机构代码56990149-5。法定代表人王镜尧。委托代理人伍桂娴,女,生于1981年2月16日,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被告重庆盛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捍卫路32号临华大厦2号楼第10层。法定代表人卢梦雄。第三人重庆富皇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童家溪镇五星路80号。法定代表人钟明云。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庆华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盛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重庆富皇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无违法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庆华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521元(已减半收取),申请诉讼保全措施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雷晓鸣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罗晏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