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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曲中刑初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马贵仙贩卖毒品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曲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贵仙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曲中刑初字第12号公诉机关云南省曲靖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马贵仙,女,汉族,未受过刑事处罚。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7月2日被陆良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7日经陆良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陆良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陆良县看守所。辩护人杨石生,陆良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指定辩护人刘荣华,云南精茂律师事务所律师。由云南省曲靖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马贵仙贩卖毒品一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12日在陆良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曲靖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龚顺开出庭公诉。被告人马贵仙及委托辩护人杨石生、指定辩护人刘荣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云南省曲靖市人民检察院以曲检刑诉字(2014)第20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贵仙贩卖甲基苯丙胺308克的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马贵仙辩解,不知道是毒品,请求从轻处罚。其辩护人辩称,马贵仙认罪态度好,毒品含量低,未流入社会,有坦白情节,请求从轻处罚。其指定辩护人辩称,毒品没有流入社会,实际危害小,被告人坦白情节,建议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17日,被告人马贵仙到云南西双版纳勐海县小勐拉,与人联系以28000元购买毒品后,于同月28日回到陆良准备接收毒品进行贩卖,后卖方将毒品运到陆良交给被告人马贵仙。2014年7月1日16时许,民警在陆良县中枢窑上居委会园峰街附近抓获被告人马贵仙。同日19时许,民警从马贵仙租住的陆良同乐街道办事处上社区居委会朝阳东街XX号三楼房中其卧室床下查获圆柱状毒品可疑物75坨,白色塑料袋可疑物一袋,锡纸包装可疑物一包。经称量和鉴定,净重为275克,含量为11.1%的甲基苯丙胺。同年7月3日,民警从抓获被告人马贵仙的云XXX**的车上找到被告人马贵仙丢弃的用锡纸包装可疑物33克,经鉴定为甲基苯丙胺。上述事实有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明:2014年6月28日陆良公安局接报,被告人马贵仙到云南西双版纳勐海县小勐拉,购买毒品,于同月28日回到陆良准备接收毒品进行贩卖。2、抓获经过证明:陆良县公安局禁毒大队出具证实内容与审理查明事实一致。3、搜查笔录、扣押清单、照片证明:2014年7月1日19时许,民警从马贵仙租住的陆良同乐街道办事处上社区居委会朝阳东街XX号三楼房中其卧室床下查获圆柱状毒品可疑物75坨,白色塑料袋可疑物一袋,锡纸包装可疑物一包。同年7月3日,民警从抓获被告人马贵仙的云XXX**的车上找到被告人马贵仙丢弃的用锡纸包装可疑物。4、毒品称量笔录及照片证明:当面称量,毒品可疑物净重分别为275克和33克。5、鉴定文书证明:曲靖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理化检验鉴定报告:(曲)公(司)鉴(理)字(2014)588、589鉴定意见:经对毒品可疑物275克中随机取样的5克进行鉴定,毒品可疑物样品中检出甲基苯丙胺,含量为11.1%。从毒品可疑物33克中随机取样的2.1克进行鉴定,毒品可疑物样品中检出甲基苯丙胺.6、辨认笔录证明:被告人马贵仙对运送毒品的男子“猴子”进行辨认,认出是陆良人高某某。7、物证照片证明:查获毒品情况。8、尿检笔录证明:从马贵仙处采集的尿液,送检,吗啡和冰毒均呈阳性。9、书证-农村信用社明细账证明:2014年6月27日-29日,马贵仙银行卡资金往来情况。10、被告人马贵仙供述证明:2014年6月,被告人马贵仙到缅甸与女子“小萍”、商量购买毒品,6月28日“小萍”让人将毒品送到陆良,马贵仙将28000元的毒资付给送毒品的人。并替人买过毒品。11、付某祥的证言证明:其与被告人马贵仙共同吸过毒,并借过2万元给马贵仙。12、户籍证明:马贵仙身份情况。本院认为,被告人马贵仙贩卖甲基苯丙胺308克的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除毒品未流入社会、毒品含量低、系初犯和偶犯、具有坦白情节不能成立外,其余意见成立,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马贵仙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十万元(刑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7月1日起至2029年6月30日止)。二、甲基苯丙胺308克依法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徐 钟审 判 员  柏 桦人民陪审员  张绍桥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张 春-1-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