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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铜张民初字第149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06

案件名称

岳喜训与洪东荣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岳喜训,洪东荣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铜张民初字第1497号原告岳喜训。被告洪东荣。本院在审理原告岳喜训与被告洪东荣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岳喜训未在指定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韩召启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潘韵如 来源:百度“”